子女扶養費計算
依民法§1084、§1116-2,按雙方稅後收入比例計算各方應分擔之扶養費,支援多名子女。
雙方收入
甲方(請求人)
乙方(義務人)
子女資料
⚖ 訴訟策略提示
§1116-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連帶扶養義務,收入比例為法院主要參考依據。
調整可主張對方有隱匿收入(調薪紀錄、匯款、資產)要求法院命提出財產聲明。
起算扶養費得請求自起訴時起算,亦可主張自提出請求之日起算(有催告紀錄較有利)。
調整扶養費得隨物價、子女需求或雙方收入變動聲請法院酌定調整(非永久固定)。
收入比例
甲方月收入—
乙方月收入—
甲方占比—
乙方占比—
各子女扶養費明細
每月應給付金額
乙方每月應給付甲方
—
說明:本試算以雙方稅後收入比例為基礎,依§1116-2計算各方應分擔比例。法院實際裁定時亦會考量子女實際需求、雙方生活水準及其他特殊狀況。扶養費標準可參考各縣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。
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法律顧問。
使用步驟
- 輸入雙方稅後月收入並選擇親權歸屬:甲方為請求人、乙方為義務人;親權歸屬選擇主要照顧方或共同監護(輪流)。
- 新增每位子女的年齡與每月基本需求:逐一輸入各子女年齡與每月基本需求金額;可參考各縣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。
- 查看分擔結果與調整提醒:結果顯示收入比例、各子女明細與每月應給付金額;扶養費可隨物價、需求或收入變動聲請法院酌定調整。
常見問題
子女扶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?
依民法§1084第2項: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。§1116-2: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得因離婚或親權改定而免除,雙方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。
扶養費分擔比例如何決定?
民法未明訂分擔比例。實務上法院通常依民法§1119「扶養之程度,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」,並參考雙方稅後收入比例為主要分擔基礎。本工具採收入比例法為初步試算,法院實際裁定亦會考量子女實際需求、雙方生活水準及其他特殊狀況。
扶養費可以請求自何時起算?
實務見解多認為扶養費請求可自向法院起訴或聲請時起算;亦有判決允許自書面催告之日起算(如存證信函)。建議在離婚協議或起訴前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並保留紀錄,以利日後主張溯及之扶養費。
子女成年後還可以請求扶養費嗎?
原則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於子女成年(民法所定18歲)時終止。成年子女如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,得依民法§1117請求父母扶養;若成年子女有謀生能力但仍在受教育中(如大學在學),實務見解分歧,通常需個案認定。
對方有隱匿收入時該怎麼辦?
可向法院聲請命對方提出財產及收入聲明(家事事件法第百條),或聲請法院調閱對方之所得稅申報資料、勞保投保紀錄、銀行帳戶等。若對方故意隱匿、虛報,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並依顯較高之實際所得認定其經濟能力。
扶養費可以變更嗎?
可以。扶養費非永久固定。依實務見解,扶養費得隨物價變動、子女實際需求變化(如就讀私立學校、生病住院)或雙方收入大幅變動,由任一方聲請法院酌定調整。建議協議書中載明定期檢討或調整條款。
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?
若有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調解、和解之扶養費給付名義,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(扣薪、扣款、查封財產)。長期未給付扶養費並情節重大者,子女成年後得依民法§1118-1主張減輕或免除對該方之扶養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