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損害賠償精算
離婚損害賠償(§1056)與侵害配偶權求償(§184/§195),兩種情境分別試算。
依民法§1056(離婚損害賠償)、§195(人格權侵害慰撫金),估算可請求之賠償金額範圍。
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,有責程度較輕之配偶在特定情形下亦得訴請離婚,惟損害賠償請求仍應視雙方過失程度綜合認定
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,有責程度較輕之配偶在特定情形下亦得訴請離婚,惟損害賠償請求仍應視雙方過失程度綜合認定
A · 婚姻基本情況
B · 侵害事由(可複選)
另一方可依§195對通姦第三人請求慰撫金
棄家出走、拒絕同居等,需持續一定期間
含身體、精神虐待,有驗傷單或保護令最有利
公開羞辱、散布私密照等侵害名譽行為
§1052 第 2 項: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
C · 侵害嚴重程度評估
輕微
中等
嚴重
極嚴重
薄弱
一般
充分
完整
訴訟策略提示
§1056有責方不得向無責方請求慰撫金;無責方方可主張非財產損害。
§195通姦第三人(外遇對象)亦可列為被告,獨立對其請求侵害配偶權慰撫金。
時效§197: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年;自行為時起 10年。
證據LINE對話截圖、旅館收據、偵探報告等均可採證,建議先聲請對造提出財產申報再決定求償金額。
賠償項目
建議求償範圍
—
被告對象
重要說明: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,本試算為參考區間,非保證金額。§1056 僅配偶間適用,第三人依§195。離婚訴訟提起後,損害賠償請求可合併主張(§1056 第 3 項附帶請求)。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§239 通姦罪違憲除罪化(「憲判字」係 2022/1/4 憲訴法施行後才有新字號,2020 年仍為「釋字」),但民事損害賠償仍存在。
可不離婚就提告:侵害配偶權之訴屬獨立侵權行為,婚姻存續中即可向出軌一方及第三人請求慰撫金,與離婚訴訟無必然關聯。
A · 婚姻基本情況
B · 出軌情節
曖昧/精神出軌
LINE 調情、告白、約會
肉體出軌(短暫)
性行為、開房間
長期交往
固定約會 6 個月以上
同居
共同生活、公開伴侶
生育子女
已生或懷孕中
單方追求
第三人單向示愛未果
3 個月內
半年
1–3 年
3 年以上
C · 加重情節(可複選,每項 +15%)
被抓包仍矢口否認、偽造不在場證明
贈禮、房租、旅遊、奢侈品等
當面羞辱、在親友間公然出雙入對
主管/下屬/同事,權勢不對等加重
縱未出生仍構成明顯侵害事實
子女目睹、影響其身心發展
曾簽協議、道歉書後又出軌
D · 證據與精神傷害
薄弱
一般
充分
完整
對話截圖/旅館住宿/徵信報告/監視畫面/承認書均可強化證據力
輕微
中等
嚴重
極嚴重
就診憂鬱症、焦慮症之診斷書為有力佐證
訴訟策略提示
§184侵害配偶權屬一般侵權行為,主張人格法益及身分法益之侵害(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例)。
§195併附精神慰撫金請求,婚姻存續中即可提告,不以離婚為要件。
被告出軌配偶 + 第三人可併列為共同被告,依§185 連帶責任(或分別起訴由法院酌定分擔)。
時效§197: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;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。知悉日建議保留對話截圖作為起算點證據。
§239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§239 通姦罪違憲除罪,但民事侵權責任仍獨立存在,刑事除罪不影響民事求償。
證據LINE/微信對話、旅館刷卡、徵信報告、監視器畫面、第三人自認書;建議先聲請對造財產保全(假扣押)再決定求償金額。
管轄依§1 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;可選原告住所地法院(一般認為亦屬侵權結果發生地)。
可請求金額區間
① 對出軌配偶
慰撫金區間—
法律依據§184 + §195
② 對第三人(外遇對象)
慰撫金區間—
法律依據§184 + §195
合計求償上限
—
被告策略:
1. 可併列出軌配偶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(§185 連帶責任)
2. 亦可分別起訴:先告第三人、保留對配偶訴訟空間
3. 求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資力、過錯、情節綜合酌定
1. 可併列出軌配偶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(§185 連帶責任)
2. 亦可分別起訴:先告第三人、保留對配偶訴訟空間
3. 求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資力、過錯、情節綜合酌定
係數明細
重要說明:本試算為台灣實務判決區間之參考值(一般判決多落在 10 萬 ~ 150 萬之間,嚴重情節可達 200 萬以上),非保證金額。慰撫金由法院依個案酌定,實際結果受法官自由心證、雙方資力、情節嚴重性影響。起訴前建議先進行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(假扣押),並諮詢執業律師。
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法律顧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