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外事故保險金合計試算
車禍、意外時,多項保單可同時請領不互斥。多數人只申請一兩項就錯失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理賠。本工具幫你盤點全部可領金額。
📌 保險法§35:人身保險之金額由當事人約定,各保險契約互不影響,得同時請領。最常被遺漏的是 公司團保、信用卡附贈意外險、汽機車乘客險。
A · 事故類型
B · 汽機車相關保險
事故中任何乘員受害皆可請領,死亡最高 200 萬、失能最高 200 萬、傷害最高 20 萬
對方的任意險可給付超過強制險的部分,上限依保單
自身保單的附加險,常見死亡 100~500 萬
對方無保險時由自己保單給付,常見 200 萬
C · 個人壽險與附約
意外身故適用全額保險金額
死亡/失能雙倍給付,常見 300~1000 萬
依失能等級給付,1~11 級共 11 等
實支實付或住院日額,可與其他險種重複請領
D · 常被遺漏的保險
員工福利常含意外險,平均 50~300 萬,向 HR 詢問
刷卡購票搭乘大眾運輸意外,常見 500~3000 萬
出國或跨縣市旅遊時購買
職業團體常為會員投保意外險
預估可請領總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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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項可領金額
申請順序建議
法律依據:保險法§35、§64、§65;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§27(給付項目授權)、§32(保險人代位權);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§2、§3、§6(具體金額)。
注意事項:① 實支實付醫療險若有「副本理賠」條款才能重複請領 ② 強制險須先向對方車主保險公司申請 ③ 刑事和解書中不可拋棄第三人責任險給付權 ④ 失能等級認定需由醫院診斷證明。
注意事項:① 實支實付醫療險若有「副本理賠」條款才能重複請領 ② 強制險須先向對方車主保險公司申請 ③ 刑事和解書中不可拋棄第三人責任險給付權 ④ 失能等級認定需由醫院診斷證明。
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理賠金額以保險公司核定為準。
使用步驟
- 選擇事故類型:車禍、職災、跌倒等。不同事故可請領之保單組合不同;職災另可請領勞保職災給付(勞保條例§34、§54)。
- 盤點所有保單:強制險、第三人責任險、乘客險、壽險意外附約、傷害險、實支實付醫療險、團保、信用卡附贈意外險、旅平險。最常被遺漏者為團保、信用卡險、乘客險。
- 輸入保額:每張保單填寫投保金額(身故/失能分別填寫);實支實付填寫單次住院上限。
- 系統計算可請領總額:依保險法§13 與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,人身保險各契約互不影響得同時請領;實支實付須有「副本理賠」條款(金管會 99 年金管保壽字第 09902522270 號函)始得重複請領。
- 依順序申請理賠:車禍類先向對方車主強制險公司申請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§7 無過失主義),再依序申請其他責任險與意外險。理賠時效依保險法§34 為交齊文件後 15 日內。
常見問題
強制險、第三人責任險、乘客險、意外險可以同時請領嗎?
可以。依保險法§13 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;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闡明複保險規定(§35–§38)僅適用財產保險,不適用人身保險。傷害險、壽險意外附約、團保、信用卡附贈意外險等各契約互不影響得同時請領。
強制險可以領多少?
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:傷害醫療每人最高 20 萬;失能依等級分 15 級,第 1 級最高 200 萬;死亡每人定額 200 萬。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或其遺屬,無強制險之車輛肇事亦得向特別補償基金(§40)申請。
壽險意外附約跟傷害險有什麼差別?
壽險意外附約是附加於壽險主約之傷害險條款;傷害險為單獨契約(保險法§131)。兩者皆人身保險中之傷害險,得同時請領;依§103 保險公司不得對加害人代位求償,受益人亦得另依民法§184、§192–§194 向加害人請求賠償。
未滿 15 歲小孩的死亡給付有限制嗎?
有。依保險法§107 I(2020 修正),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,於滿 15 歲日起方生效力;滿 15 歲前死亡僅退還保費或責任準備金(加計利息)。同條 III 喪葬費用保險金例外得給付,但不得超過遺贈稅法§17 I-10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(123 萬之半 = 61.5 萬)。
實支實付醫療險可以重複請領嗎?
原則不可。依金管會 99 年金管保壽字第 09902522270 號函,實支實付以填補實際支出為目的;但保單明定接受「副本收據」者得以正本理賠第一家、副本理賠第二家以後。新核准實支實付每人投保上限為 3 家(金管會 108/11 規範)。
指定受益人可避稅嗎?會課遺產稅嗎?
依保險法§112、遺贈稅法§16 第 9 款,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。但國稅局得依財政部 109/7/1 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8 大態樣(重病、躉繳、高額、密集、舉債、短期、鉅額、高齡投保)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脫法行為而仍計入遺產。
刑事和解時可以拋棄保險金嗎?
不可拋棄第三人責任險之給付權。受害人於和解書拋棄對加害人之請求權,不影響對保險公司之直接給付請求權;但若明文同時拋棄對「保險公司」之請求,則對保險公司有效。建議和解書條款明確區分「對加害人」與「對保險公司」之兩種請求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