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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益人順位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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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受益人順位分配試算

第一順位受益人已先過世?指定為「法定繼承人」?保險金該給誰?本工具依保險法§113與民法繼承順位自動計算。

A · 保單資訊
B · 受益人順位(具名指定)
第一順位
通常 100% 分配(若有多人均分)
在世
第二順位
第一順位全部身故時才啟動
在世
第三順位
前兩順位全部身故時才啟動
在世
⚖ 實務爭議要點
§113保險法:受益人全部於被保險人前死亡,未指定受益人者,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。
§112受益人於被保險人後死亡,該受益人已取得受益權,保險金列入該受益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。
爭議「法定繼承人」條款之爭點:依被保險人死亡時判斷或保險事故發生時判斷?實務多數見解採「事故發生時」。
扣減若分配結果侵害特留分,他繼承人仍得依 107 台上 1395 號見解主張扣減。
注意受益人為「法定繼承人」時,分配比例為民法§1138 順位 + §1144 應繼分,非均分。
保險金分配結果
法律依據:保險法§110、§112、§113;民法§1138(繼承順位)、§1144(應繼分)。
重要提醒:① 若保單明確寫「身故保險金給付予○○○,身故時如受益人先亡,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領取」則依保單條款優先 ② 法院對「法定繼承人」條款採事故發生時判斷屬多數見解 ③ 若分配結果涉及特留分爭議,建議諮詢律師。
常見問題
受益人指定為「法定繼承人」時,依哪部法律分配?
依保險法§110 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;若指定為「法定繼承人」,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依民法§1138(繼承順位)及§1144(應繼分)比例分配,非平均分配。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(配偶與子女同屬一級時依§1144 第 1 款均分),第二順位為父母(配偶得 1/2),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(配偶得 1/2),第四順位為祖父母(配偶得 2/3)。
未指定受益人時,保險金歸誰?
依保險法§113,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,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繼承。此時保險金須計入遺產總額,可能涉及遺產稅與債務清償順位(與已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之效果不同)。
第一順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過世,保險金如何處理?
依保險法§110 第 2 項,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。若第一順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過世且保單未約定代位領取條款,依保單其他順位約定(第二、第三順位)依序遞延;若所有順位受益人均先於被保險人過世,依§113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。建議檢視保單條款是否有「直系卑親屬代位領取」之約定。
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才過世,保險金歸誰?
依保險法§112,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若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才過世,該受益人已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取得保險金請求權,該請求權(或已領取之保險金)列入受益人之遺產,由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。
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,要不要計入遺產稅?
依保險法§112 與遺產及贈與稅法§16 第 9 款,被保險人死亡時,其指定受益人領取之人壽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總額。但實務上國稅局對「實質課稅原則」要求嚴格,若投保動機、年齡、健康狀態、保費躉繳等情形顯示係規避遺產稅之安排,仍可能依個案核課。建議大額保單規劃前先諮詢會計師。
保險金分配可否被特留分扣減?
原則上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屬受益人之固有權利,不列入遺產,不受民法§1223 特留分規定限制。但若被保險人生前以躉繳鉅額保費規避特留分,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其他繼承人仍得就「保費部分」主張歸扣或扣減(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95 號裁判等實務見解)。涉及特留分爭議建議諮詢律師。
保單條款與本工具計算結果不同時,以何者為準?
以保單契約條款為優先。若保單明確約定「身故保險金給付予○○○,身故時如受益人先亡,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領取」或其他特殊分配方式,依契約自由原則優先適用該條款。本工具計算的是保單未特別約定時、依保險法與民法繼承順位之預設分配方式,僅供參考。
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