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算分析依據
本頁列出 InheritancePro 各計算工具所依據之中華民國民法條文、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、以及相關法院裁判見解。所有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繼承計算
遺產繼承計算器(應繼分)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138 條(法定繼承人順序)、第 1141 條(同順序均分)、第 1144 條(配偶應繼分比例)、第 1140 條(代位繼承)。
計算模型
依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人數,按民法第 1144 條分配比例計算。配偶與第一順序(直系血親卑親屬)共同繼承時均分;與第二、三順序共同繼承時配偶取 1/2;與第四順序共同繼承時配偶取 2/3。
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06 號:繼承人拋棄繼承後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,應依民法第 1176 條規定處理。
特留分侵害精算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223 條(特留分比例)、第 1224 條(特留分之算定:以§1173 應繼財產減除債務額算定)、第 1225 條(特留分扣減權本體: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,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;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比例扣減)。扣減權行使期限民法未明文,實務及學說分別援用§1146(2 年/10 年)或§197 之 2(2 年/10 年),見解分歧。
計算模型
各繼承人特留分 = 應繼分 × 法定比例(直系血親卑親屬為 1/2、父母為 1/2、配偶為 1/2、兄弟姊妹為 1/3、祖父母為 1/3)。侵害金額 = 特留分 - 實際所得。
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56 號:遺囑指定之分配侵害特留分時,受侵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,使該指定於侵害特留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。
遺產稅精算工作底稿
法律依據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(稅率:10%、15%、20%)、第 17 條(各項扣除額)、第 18 條(免稅額 1,333 萬元)。配偶扣除額 553 萬、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、父母每人 138 萬、喪葬費 138 萬(依財政部 113/11/28 公告,114/01/01 起適用)。
計算模型
課稅遺產淨額 = 遺產總額 - 免稅額 - 各項扣除額。累進稅率(114/01/01 起):5,621 萬以下 10%;5,621 萬~1 億 1,242 萬 15%(累進差額 281.05 萬);超過 1 億 1,242 萬 20%(累進差額 843.15 萬)。
財政部 112 年度公告:遺產稅免稅額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,333 萬元;配偶扣除額調整為 553 萬元。各項扣除額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每年檢討。
限定繼承精算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(限定繼承原則: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)、第 1159 條(清償順序)、第 1174 條(拋棄繼承)。
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283 號: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主張限定繼承時,法院應依遺產實際價值與債務總額為計算。
離婚財產
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030-1 條(法定財產制消滅時,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)。婚前財產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計算。
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73 號: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準時點,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(如離婚登記日)為準,而非訴訟時之財產狀況。(字號待律師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核對確認)
贍養費試算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057 條(判決離婚之無過失方得向有過失方請求贍養費)。法院酌定時考量雙方收入、年齡、健康、再就業能力、婚姻存續期間等因素。
計算模型
基準生活費 × 差額比例 × 給付月數。考量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基準,再依雙方收入差距調整。
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家上字第 186 號:贍養費之酌定,應審酌請求人之年齡、健康、財產、謀生能力及他方給付能力等情形。(字號待律師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核對確認)
子女扶養費計算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116-2 條(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)、第 1119 條(扶養程度依受扶養者需要與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定之)。
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912 號:扶養費之分擔,應按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比例定之,而非一律均分。(字號待律師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核對確認)
損害賠償與訴訟
訴訟強度分析報告
計算模型
採用 11 項因素加權評分模型。權重依實務重要性設定:書面證據充分度(×1.5)、法律依據明確度(×1.5)、有利判例支持(×1.3)、事實清晰度(×1.2)為高權重因素;客戶心理承受度、費用預算為低權重(×0.5)。標準化至 55 分制後轉換為勝率百分比。
理論基礎
加權模型參考文獻:Gross & Syverud (1996) 之訴訟預測因素分析、美國 RAND Corporation 之民事案件勝訴率統計研究,並依中華民國法院審判實務調整權重。
和解談判模擬器
計算模型
期望值模型:淨期望值 = 爭議金額 × 勝率 -(律師費 + 時間折損 + 精神成本)。和解區間下限 = 淨期望值 × 85%;上限 = 爭議金額 × min(0.95, 勝率+0.15)。對手財務壓力與律師強度調整係數(±15%)。
理論基礎
基於 Landes (1971) 之經濟分析和解模型,以及 Posner (1973) 之訴訟成本效益分析理論。時間折損率 3%/年依最高法院裁判慣例之遲延利息標準。
車禍損害賠償分析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84 條(侵權行為損害賠償)、第 191-2 條(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)、第 193 條(身體健康被侵害之財產上損害賠償)、第 194 條(死亡之慰撫金)、第 195 條(精神慰撫金)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(保險給付扣除)。
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892 號:精神慰撫金之酌定,應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、教育程度、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。(字號待律師核對,本則見解經典字號實務常引 51 台上 223、76 台上 1908)
消滅時效計算機
法律依據
民法第 125 條(一般請求權 15 年)、第 126 條(租金、利息等 5 年)、第 127 條(旅店、飲食、運送、技師、商人 2 年)、第 197 條(侵權行為 2 年/10 年)。時效中斷事由:民法第 129 條。
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50 號: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六個月內未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(字號待律師核對;本條法規依據為民法§130,實務見解一致)
稅務計算
贈與節稅規劃模擬
法律依據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(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)、第 15 條(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)、第 19 條(贈與稅率 10%、15%、20%)。
財政部函釋 台財稅字第 10200188480 號:分年贈與時,每一曆年度個人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,得分別適用。夫妻各自計算,不合併。
房地合一稅試算
法律依據
所得稅法第 4-4 條至第 4-5 條(房地合一課稅範圍)、第 14-4 條至第 14-8 條(稅率:持有 2 年內 45%、2-5 年 35%、5-10 年 20%、10 年以上 15%)。自住優惠:課稅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,超過部分 1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