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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價金離婚財產分配

保單價值準備金
離婚財產分配

依民法§1030-1 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,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價金)屬婚後財產,應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。(判決字號待律師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核對)

核心概念:保險法§119所稱之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(保價金),係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而取回之金額。實務認定保價金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屬婚後財產範圍。婚前投保者,僅婚後增值部分列入計算。
甲方
婚後一般財產
NT$
NT$
婚後保單
乙方
婚後一般財產
NT$
NT$
婚後保單
財產明細(含保單拆分)
甲方
乙方

雙方淨值對比
民法§1030-1 第1項: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相關判決: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之財產權,於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,應計入婚後財產,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範圍。(字號待律師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核對;實務上有 101 台上 227 等案例)
保險法§119: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,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,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。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。
⚖ 律師備忘 — 保價金離婚爭點
保價金舉證要點:向各壽險公司函查被保險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,請求提供「基準日保單價值準備金」及「投保日期」,以區分婚前/婚後。
§1030-1 第2項抗辯:若保費全由一方薪資繳納,他方主張分配顯失公平時,可依第2項聲請法院酌減或免除分配額。
請求時效: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;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亦同(§1030-4)。
保全措施:若有對方可能解約領回保價金之虞,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禁止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。
實務注意:投資型保單之「帳戶價值」與傳統保單之「保價金」計算基礎不同,應分別函查。
📊 會計師備忘 — 保價金查詢與稅務
保價金查詢管道:(1) 向壽險公會申請「投保紀錄查詢」;(2) 逐一向各壽險公司函查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;(3) 透過法院調查令函查。
婚前/婚後拆分:婚前已累積保價金 = 結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;婚後增值 = 基準日保價金 - 結婚日保價金。若無結婚日資料,可請保險公司提供歷年保價金明細推算。
稅務影響:保單解約時,解約金超過已繳保費總額之部分,屬「其他所得」,應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(所得稅法§14第1項第10類)。分配本身不課稅,但解約動作會觸發所得。
投資型保單:帳戶價值隨市場波動,建議以「基準日」帳戶價值為準,並保留當日對帳單作為佐證。
常見問題
保價金在離婚時也要拿出來分嗎?
依民法§1030-1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。實務多數見解認為保險法§119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之財產權,於婚姻存續中累積者屬婚後財產,應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範圍。婚前已投保者,僅婚後增值部分(基準日保價金 − 結婚日保價金)列入計算。
保價金、解約金、保額三者有什麼差別?
保價金:保險公司依精算提存之責任準備金。解約金: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實際給付之金額,依保險法§119 不得少於保價金 4 分之 3。保額:身故或滿期之保險金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以「保價金」為準,不是解約金或保額。
婚前買的保單,整張要分嗎?
不是整張分,只分婚後增值部分。可向保險公司函查「結婚日當日保價金」與「基準日(離婚起訴日)保價金」明細以區分婚前/婚後。投資型保單則以帳戶價值區分。
保費都是我繳的,對方還能分一半嗎?
原則上仍應分。民法§1030-1 I 採平均分配,不問保費由何方繳納。但同條第 2 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;可舉證他方對家庭未提供協力或不負擔家計,聲請法院依§1030-1 II 酌減。
對方可能離婚前偷偷解約把保價金領走怎麼辦?
民法§1030-3: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。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禁止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;起訴時於聲請狀載明追加處分之保價金。
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也算嗎?
原則上是。投資型保單之「帳戶價值」為要保人得贖回之財產權,性質等同保價金,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應比照計入婚後財產。建議以基準日對帳單之帳戶價值為準。
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?
依民法§1030-1 IV: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 5 年者亦同。逾期請求權消滅,無法再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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