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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要保人變更贈與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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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贈與稅 · 遺贈稅法§5-1

保單要保人變更贈與稅計算器

自2006年起,保單要保人變更時,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贈與,依遺贈稅法計算贈與稅。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。

1 · 變更對象
2 · 保單價值準備金(變更日)
保價金數據可向保險公司申請「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取得。每筆保單分別填入變更日之保價金。
3 · 當年度已贈與金額
法律依據:遺贈稅法§5-1(自2006年起,要保人變更時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贈與)、§20第1項第6款(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)、§22(年度免稅額244萬)、§19(稅率10%/15%/20%三級累進)。
試算結果
贈與稅試算明細
變更對象
保單筆數
本次贈與金額(保價金合計)
當年度已贈與金額
當年累計贈與總額
年度免稅額
免稅額使用情況
剩餘免稅空間
贈與淨額
應納贈與稅額
MEMO · 會計師備忘
申報期限:要保人變更日起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保價金查詢:向保險公司申請「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,需載明變更基準日、保價金金額。部分保險公司可線上查詢或電話申請。
申報書填寫重點:贈與稅申報書第二聯「贈與財產明細」,財產種類勾選「其他」,說明欄填「保單要保人變更(保單號碼:XXX)」,金額填保價金。
多筆保單:同一年度內多次變更需合併申報,累計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。
附件:保險契約影本、變更申請書影本、保價金證明。
MEMO · 律師備忘
§5-1 適用爭議:2006年以前之要保人變更不適用本條。實務上曾有納稅義務人主張變更日在施行前而免課贈與稅之案例。
保價金認定爭議:國稅局以「變更日」之保價金為課稅基礎,非保單面額或解約金。若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價金有異議,可申請重新鑑價。
生前變更 vs 遺囑指定:生前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,適用贈與稅;若要保人死亡後由遺囑指定新要保人,則該保單價值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(§16)。
實質課稅原則:若短期內反覆變更要保人,國稅局可能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規避稅負行為。
撤銷贈與:要保人變更後若欲撤銷,需於贈與稅核定前向國稅局舉證並申請撤回申報。
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之1(要保人變更視為贈與)、第19條(稅率)、第20條(配偶免稅)、第22條(年度免稅額244萬)。本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
使用步驟
  1. 確認雙方關係:配偶間贈與依遺贈稅法§20 I 第 6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;其他親屬與第三人均適用一般贈與稅(10%–20% 累進)。
  2. 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:向各保險公司索取「要保人變更基準日」當日之保價金證明(財政部 75 年台財稅第 7556408 號函)。
  3. 逐張保單輸入金額:多張一起變更時系統累加為當年度贈與總額;同一年度多次贈與依§22 累計計算。
  4. 扣除年度免稅額:依§22 現行免稅額 244 萬(依§12-1 隨 CPI 調整)。一年內贈與多人時免稅額僅扣一次。
  5. 計算應納贈與稅:稅率依§19 採 3 級累進:未達 2,500 萬 10%、2,500 萬–5,000 萬 15%、超過 5,000 萬 20%。應於贈與後 30 日內依§24 申報;漏報依§44 處 2 倍以下罰鍰。
  6. 檢視實質課稅風險:財政部 109/7/1 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 8 大態樣(重病、躉繳、高齡、短期、鉅額、密集、舉債、保費高於保額)仍可能被認定為脫法行為。
常見問題
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什麼會被視為贈與?
依財政部 75/9/5 台財稅第 7556408 號函:要保人變更為他人,視同要保人讓與保險契約上之權利於他人,依遺贈稅法§4 II 課贈與稅。原要保人之解約金請求權、保單借款權等保價金所表彰之財產利益均無償移轉。課稅標的為「變更基準日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」。
贈與標的金額怎麼算?是繳出去的保費嗎?
不是。是「變更基準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」(保險公司為履行給付義務所提存之準備金)。已繳保費不等於保價金(前期保費多支付業務員佣金與成本)。實務作法: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出具「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(多 1–2 週)。投資型保單以該日投資帳戶價值為準。
配偶之間變更要保人不用課贈與稅,這是真的嗎?
是。依遺贈稅法§20 I-6「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」。但仍須依§24 申報(雖免稅);應提供戶籍謄本。配偶死亡後之遺產仍須課遺產稅,且實質課稅原則仍可能介入(如重病移轉等)。
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怎麼運用?
依§22 每位「贈與人」每曆年享一次免稅額,現行 244 萬(依§12-1 隨 CPI 調整)。夫妻 2 人各享 244 萬,合計贈與子女 488 萬免稅。免稅額不因受贈人數量而增加。常見規劃:父母每年各贈與子女 244 萬保單變更,10 年累計可移轉近 4,880 萬。
「實質課稅原則」8 大態樣是什麼?
財政部 109/7/1 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公布:(1) 重病投保 (2) 躉繳投保 (3) 高齡投保 (4) 短期投保 (5) 鉅額投保 (6) 密集投保 (7) 舉債投保 (8) 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。符合任一者得否認保險法§112 與遺贈稅法§16-9 之免稅效果,計入遺產課稅(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574 號)。
沒申報要保人變更會怎樣?罰多少?
依§24 應於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;§44 未依限申報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;構成稅捐稽徵法§41 故意逃漏者另涉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即使配偶間變更(依§20 不計入)仍須依§24 申報。
要保人變更跟受益人變更,課稅效果一樣嗎?
不一樣。要保人變更涉及保單財產權移轉(保價金)→ 課贈與稅;受益人變更僅為將來受領之指定(保險法§111)→ 原則不課贈與稅,但仍受 8 大態樣實質課稅之檢視。同時變更兩者時,仍依要保人變更課贈與稅。
本工具僅供參考,實際稅務認定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