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效力評估
依民法§1189,中華民國承認五種遺囑形式。本工具逐條檢核各形式的法定要件,協助判斷遺囑是否具備效力。
Step 1 · 選擇遺囑類型
效力評估結果
遺囑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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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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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通過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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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說明
可撤回性(§1219):遺囑人得隨時以下列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:①另立新遺囑;②以字跡塗銷或撕毀原遺囑;③為與遺囑內容牴觸之生前行為。
特留分注意:遺囑內容即便有效,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(§1223)。若涉及特定繼承分配,建議同步試算特留分。
→ 前往特留分侵害試算
特留分注意:遺囑內容即便有效,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(§1223)。若涉及特定繼承分配,建議同步試算特留分。
⚖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
遺囑執行人之選任(§1209):遺囑有效時,遺囑人得指定遺囑執行人,若未指定,繼承人得選定或聲請法院指定。
舉證責任:主張遺囑有效者負舉證責任,應證明遺囑人於作成時具完全行為能力且無意思表示瑕疵。爭議案件中常見以醫療紀錄、見證人證詞等佐證。
死後認領:父對非婚生子女可以遺囑為死後認領(§1065II),此時遺囑兼具身份法效力,需特別注意形式要件更為嚴格。
代書律師:實務上代筆遺囑之「見證人」若為協助代書之律師本人,應注意其是否具利害關係(如預計收取遺囑執行費用)。
舉證責任:主張遺囑有效者負舉證責任,應證明遺囑人於作成時具完全行為能力且無意思表示瑕疵。爭議案件中常見以醫療紀錄、見證人證詞等佐證。
死後認領:父對非婚生子女可以遺囑為死後認領(§1065II),此時遺囑兼具身份法效力,需特別注意形式要件更為嚴格。
代書律師:實務上代筆遺囑之「見證人」若為協助代書之律師本人,應注意其是否具利害關係(如預計收取遺囑執行費用)。
法律依據:§1186(遺囑能力)、§1189(遺囑方式種類)、§1190-1195(各種遺囑方式要件)、§1198(見證人限制)、§1219(撤回)、§1223(特留分)。本工具僅就形式要件檢核,不涉及意思表示真意及其他實質爭議,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。
常見問題
中華民國民法承認哪幾種遺囑形式?
依民法§1189,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:自書遺囑(§1190)、公證遺囑(§1191)、密封遺囑(§1192)、代筆遺囑(§1194)、口授遺囑(§1195)。共五種,未依法定方式作成者無效。
幾歲可以立遺囑?需要具備什麼能力?
依民法§1186 第 2 項,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得為遺囑,但「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為遺囑」。另同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,因此受監護宣告者不得立遺囑。
自書遺囑必須完全手寫嗎?可以打字列印嗎?
必須完全手寫。依民法§1190,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月日,並親自簽名。電腦打字、列印或他人代筆者均不符合「自書」要件,將導致遺囑無效。如有增減、塗改,須另行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並另行簽名。
代筆遺囑需要幾位見證人?
至少 3 人。依民法§1194,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 1 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誰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?
依民法§1198,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違反者該見證資格欠缺,可能影響遺囑效力。
遺囑可以撤回或變更嗎?
可以。依民法§1219,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,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。另依§1220,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之部分,前遺囑視為撤回;§1221 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;§1222 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,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,亦視為撤回。
遺囑內容可以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嗎?
原則上不可以,受特留分之限制。依民法§1187,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各順序繼承人之特留分依§1223 定之(直系血親卑親屬、配偶、父母為應繼分之 1/2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為應繼分之 1/3)。若遺囑侵害特留分,繼承人得依§1225 行使扣減權。
口授遺囑什麼時候才能用?
僅限緊急情況。依民法§1195,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該條規定之方式為口授遺囑。另依§1196,口授遺囑,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,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,因此非緊急情況下不應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