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 其他繼承人霸占、隱匿遺產,不肯分
法律怎麼說:繼承人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」(民法第1164條)。被個別繼承人占用、不肯交出時,可循遺產分割途徑處理,必要時依物權規定請求返還。
- 先查清遺產全貌(國稅局一站式查詢),確認你的應繼分。
- 先試家事調解(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免費,或法院家事調解)談分割方案。
- 談不成 → 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。
② 特留分被遺囑或生前贈與侵害
法律怎麼說:每位繼承人都有最低保障的「特留分」(民法第1223條: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配偶為應繼分 1/2;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為 1/3)。遺囑或遺贈把財產過度給某人、致你應得不足時,可依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,按不足數扣減。
- 算出你的特留分,與實際分到的金額比較,確認是否被侵害、不足多少。
- 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(建議書面、留證),談不成循調解或訴訟。
- 注意行使期間,及早主張、避免時效爭議。
③ 被要求(或被騙)簽「拋棄繼承」
法律怎麼說:合法的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、以書面向法院為之(民法第1174條)。私下簽的「拋棄書」「切結書」不生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(至多可能被當作遺產分割的協議,仍須審視)。偽造你的拋棄文件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。
- 沒向法院辦理的「拋棄」不算數 — 你的繼承權仍在,別被話術逼退。
- 真要拋棄,務必自己向法院遞狀,並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。
- 發現自己的拋棄/印章被冒用 → 保留證據、報警,並向法院主張。
④ 繼承到一堆債務,怕被討債
法律怎麼說:現行採「全面限定責任」原則: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(民法第1148條第2項)——原則上不必拿自己的財產去還。為釐清債務,可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(第1156條);若遺產顯為負值,也可選擇在 3 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。
- 先查清遺產與負債,判斷是「限定(陳報清冊)」還是「全部拋棄」較有利。
- 注意 3 個月的關鍵期間,逾期影響權益。
- 被債權人超額追討 → 以第1148條第2項限定責任抗辯。
⑤ 繼承的房子處理不掉、變成共有僵局
法律怎麼說:繼承不動產須先辦繼承登記;多人共有時,若無法協議使用或處分,可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規定請求分割(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)。繼承登記有期限,逾期未辦可能遭列管、罰鍰。
- 先辦繼承登記(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),別放著逾期。
- 共有人僵持 → 先協議分割(變賣、找補或分割),不成可訴請裁判分割。
- 留意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等稅負,先試算再決定。
⑥ 配偶過世,別忘了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
法律怎麼說:夫妻為法定財產制者,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消滅,生存配偶可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(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),這部分先分出來、不計入遺產,常可同時保障權益並降低遺產稅。
- 盤點夫妻雙方婚後財產,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再計算遺產與應繼分。
- 此請求有時效限制,於遺產分割與申報遺產稅時一併處理較有利。
⑦ 遺囑真偽、要件有爭議
法律怎麼說:民法承認五種法定遺囑方式(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),各有嚴格的要件與見證人規定(民法第1189條以下)。不符法定要件的遺囑可能無效;且遺囑也不得侵害特留分。
- 檢視遺囑種類與要件(簽名、日期、見證人、代筆/公證程序)是否齊備。
- 對真偽有疑(筆跡、訂立時意識能力)→ 保留證據,必要時聲請鑑定、提確認之訴。
- 遺囑縱有效,仍不得侵害你的特留分(見第②點)。
不知道找誰?求助管道
-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:親屬間的遺產、分割爭議可聲請調解,免費;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確定判決效力。
- 法院(家事/民事):遺產分割之訴、特留分扣減、確認繼承權等可起訴;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(限定繼承)則向法院辦理。家事事件多採調解前置。
-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:查詢被繼承人遺產資料、辦理遺產稅申報(死亡後 6 個月內)。
- 地政事務所: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。
- 法律扶助基金會: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律師協助。